健保費自96 年度報稅時, 就可全額抵綜合所得 稅囉
民眾95年度的健保費支出,在96年度報稅時,將可全額扣除,不受2萬
4000元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的限制。
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7條部分條文,已經在95年6月14日由總統公佈生效,增
訂列舉扣除健保費不受金額的限制。也就是說,民眾在96年5月辦理95年綜合
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,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可以分成兩
筆:
◎ 一筆是健保費支出: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,每人全年所繳的健
保費,全都可列報扣除額,沒有金額的限制。也就是說,平時健保費繳的愈
多,報稅時就扣的愈多,所得稅當然就繳的愈少。
◎ 另一筆是其他保險費支出:包括人壽保險、傷害保險、年金保險,及勞
保、就業保險、農保、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,每人全年可申報扣除額最高
2萬4000元。
因為這項新規定,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的家庭將實際受惠,目前採列舉扣
除額報稅的家庭約160萬戶,約占申報戶的三成二,………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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