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水扁等起訴書~罄竹難書之三
陸、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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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並所犯法條
壹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
一、國務機要費案
、供述證據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
1 被告陳鎮慧之自白1.證明 97.8.16 自陳水扁卸任
及供述 總統辦公室所扣押編號C5-1-C
97.08.27訊問筆錄 5-34 之核銷單及憑證是自國
97.09.25訊問筆錄 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支出。
97.09.27訊問筆錄2.證明核銷單必須經主任 (即馬
97.10.01訊問筆錄 永成或林德訓)簽核後,再將
97.10.08訊問筆錄 錢交給墊支款項的同仁。
97.10.14訊問筆錄3.證明扣押物編號 C3-14 隨身
97.10.22訊問筆錄 碟檔 2007-2008.xls、家事.
97.10.31訊問筆錄 xls、2006 年.xls、95-95.4
97.11.17訊問筆錄 機密費.xls 是陳鎮慧製作,
97.11.20訊問筆錄 並證稱是陳水扁或林德訓交資
料給陳鎮慧整理製作成前開四
個檔案。
4.證明 89 年 5 月20日到95年8
月間關於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
份有製作流水帳,流水帳之明
細亦如扣案隨身碟所列印之67
頁資料。
5.證明前開流水帳有呈給馬永成
及林德訓過目。
6.證明前開流水帳每月列印一份
5 7
(續上頁)
給吳淑珍,另列印二份給總
統辦公室。
7.證明流水帳記載94/8/10奉示
轉出保費一百七十萬元,是奉
吳淑珍的指示。
8. 證明吳淑珍指示陳鎮慧用國
務機要費幫陳水扁繳納保險
費及支付玉山官邸甚至包含
民生寓所相關費用。
9. 證明吳淑珍直接交辦陳鎮慧
將陳幸妤婚禮囍帖設計之開
銷、陳致中囍餅及禮金之開
銷以機密費支出。
10. 證明從九十五年八月國務機
要費全數改列以單據核銷及
電子支付以後,吳淑珍並無
拿錢給陳鎮慧當成官邸、民
生寓所及家人私人雜支使用
。
11.證明第一次林德訓交給陳鎮
慧之資料係為陳水扁之字跡
。
12.證明2001年機密費收支總表
所保管之機密費,結餘 127
8 萬餘元,均與往年一樣於
下一年度年初 (即 2002 年
年初 )交給吳淑珍。
5 8
(續上頁)
13.證明陳鎮慧隨身碟當中,名
為「2006年」檔案中有關「
2005機密費」,有記載機密
費「(8/10奉示轉出保險費)
」170萬元,「奉示」是指吳
淑珍指示。
14.證明陳鎮慧隨身碟當中,名
為2006年檔案中有關"2005機
密費",有記載機密費「(
8/16奉示轉出-夫人親收)」
330 萬元是將這筆錢交給吳
淑珍之意思。
15.證明陳鎮慧隨身碟當中,名
為「2006年檔案中有關「200
6機密費」,有記載機密費「
減3/10夫人保管轉出」600萬
元,係將600萬元現金交給吳
淑珍之意。
16.證明林德訓知道如「3/26致
中超速罰款+手續費」等明顯
為私人消費卻以國務機要費
中之機密費支出之事實。
17.證明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將「
吳淑珍女士九十四年5月委託
三賢旅行社代辦赴美簽證及
代購華航94年5月12日出發之
台北-舊金山往返頭等艙機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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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續上頁)
及相關醫療保險等費用共119
,722元及94年5月30日支付"
祥正專案"費用473, 845元二
筆費用以國務機要費中之機
密費支付。
18.證明吳淑珍從91年11月15日
到94年12月01日止,將購買
太平洋崇光百貨、台北一○
一、微風廣場等禮券之發票
,總共三十一張,合計金額
11,950,044 元,由陳鎮慧將
前開31張發票去總統府會計
處請領國務機要費,並將請
得之款項交給吳淑珍。
19.證明馬永成與林德訓並無交
付購買禮券之發票給陳鎮慧
申請國務機要費。
20.證明91年1到3月總統犒賞清
冊上面印章是陳鎮慧所蓋。
21.證明前開犒賞清冊上面12個
總統辦公室同仁印章,是當
時是馬永成囑陳鎮慧所刻並
持以加蓋。
22.證明是吳淑珍指示陳鎮慧與
馬永成用假犒賞名義領取國
務機要費。
23.證明其他總統犒賞清冊、支
6 0
(續上頁)
出憑證粘存單,金額分別為
1,5 82,000元、2,341,000元
分四筆、594,000元、594,00
0元、524,000元、524,000元
亦用上開手法領取,且並未
真正犒賞表列同仁。
24.證明陳鎮慧用犒賞名義領取
國務機要費,但實際並未做
犒賞使用,而是併同陳鎮慧
按月所領機密費使用,並在
次年初將剩餘款交給吳淑珍
。
25.證明91年開始國務機要費中
之非機密費部份不能再撥充
到總統府辦公室所保管之機
密費後,吳淑珍指示開始使
用他人消費之發票向總統府
會計室申領非機密費之國務
機要費。
26.證明自89年5月到總統府任職
起,陳鎮慧受指示保管國務
機要費之機密費,且每個月
均給吳淑珍夫人及辦公室主
任馬永成收支表。
27.證明馬永成告訴陳鎮慧每月
須兩份收支表,其中一份給
陳水扁。
6 1
(續上頁)
28.證明陳鎮慧每月給吳淑珍及
辦公室主任之書面文件,即
為陳鎮慧隨身碟中 " 家事 "
檔案內之資料。
29.證明除國務機要費外,陳水
扁、吳淑珍、馬永成並無存
放任何零用金支付陳鎮慧,
且陳鎮慧隨身碟流水帳所記
載官邸、第一家庭成員之雜
支。
30.證明陳鎮慧所保管之89年至
91年國務機要費年度結餘分
別有1135萬9966元、1278萬
0748元、1383萬0514元且有
將上開款項交給吳淑珍。另
外陳鎮慧所保管之國務機要
費92年500萬元、93年500萬
元、94年350萬、95年600萬
均有交給吳淑珍。
31.證明林德訓與陳鎮慧明知「
94年12月間「捐助台灣教授
協會新台幣十萬元」、「支
付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印
製費新台幣五十四萬一千八
百元(印製「海洋國家進步
台灣」一書)」二筆款項,
已於同年十一月間由陳鎮慧
6 2
(續上頁)
所保管之機密費支出,二人
竟再以上開捐款收據及發票
連同相關請款文件,以前述
核銷及請款程式重覆向總統
府會計處及第三局出納科請
領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部
分,而以此詐領新台幣六十
四萬一千八百元。
32.證明陳鎮慧於得款後將現金
裝入信封袋內,並於信封袋
貼上記載「原機要費憑證11-
5、11-6 核銷轉會計處結報
-夫人親收」之紙條後,直
接將該裝有現金之信封袋交
給吳淑珍。
2 被告陳水扁之供述1.證明除固定薪俸外,陳水扁及
97.08.15訊問筆錄 吳淑珍尚有一些房屋租金、利
97.11.11審判筆錄 息及股利等收入,此外並其他
固定收入。
2.證明陳水扁與吳淑珍均知道國
務機要費是公款,應公用。
3.證明陳鎮慧之角色是出納兼吳
淑珍的帳房
4. 證明陳水扁知道吳淑珍有收
取國務機要費 (非機密費及
機密費部份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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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續上頁)
3 被告林德訓之自白1.證明國務機要費分二部分,一
及供述 部分用單據核銷,這部分核銷
97.08.27訊問筆錄 過程有需要總統辦公室主任來
97.10.03訊問筆錄 簽核,另外一部分是機密費是
97.10.22訊問筆錄 以辦公室主任名義具領用,具
97.11.17訊問筆錄 領部分是由陳鎮慧保管。
97.11.24訊問筆錄2.證明機密費使用方式主要是總
97.12.03訊問筆錄 統指示要執行之事項,總統決
定要支付何項工作、開銷,林
德訓就按照總統指示辦理。
3.證明95年間爆發國務機要費案
,陳鎮慧因已向檢察官證稱,
並未保管錢,故案發後希望借
林德訓之名義保管,林德訓基
於辦公室同仁之情誼遂同意以
其名義保管,因此隨身碟中名
為「 2006 年」檔案中有關「
2006 年機密費」,會有記載
「林德訓主任保管」 120 萬
元,實際錢仍是陳鎮慧保管。
4.證明林德訓接主任剛開始有一
兩次會將陳鎮慧製作國務機要
費中機密費之流水帳給陳水扁
看。
5.證明林德訓知道陳鎮慧會將有
關機密費相關支出情況向吳淑
6 4
(續上頁)
珍報告。
6.證明有關當國務機要費爆發後
,有關 SOGO、101 大樓、微
風廣場之禮券發票部分,陳水
扁有找林德訓與馬永成要林、
馬二人承擔吳淑珍交他人發票
給陳鎮慧之事實,而林德訓承
擔了 19 張發票,並交代須如
此向當時承辦檢察官說明。
7.證明林德訓並未領取總統辦公
室作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91年
1到3月上面所載之編審林德訓
105,000之犒賞
8.證明前開犒賞清冊上所蓋林德
訓之印章並非林德訓本人之印
章。
9.證明林德訓除為讓陳鎮慧可以
核銷國務機要費之緣故,授權
陳鎮慧刻林德訓之印章外,並
未授權他人再刻一只林德訓之
印章。
10.證明林德訓在擔任總統府辦
公室主任期間,當審計部要
求查機密費原始憑證時,有
向陳水扁報告,總統府秘書
長、副秘書長亦曾向陳水扁
報告。
6 5
(續上頁)
11.證明關於審計部查核國務機
要費中機密費之原始憑證時
,陳水扁表示此為其特別費
,應該不需要提供細目、憑
證給審計部查帳,所以陳水
扁跟林德訓表示說前述資料
不用提供給審計部。
12.證明關於審計部來查核國務
機要費中機密費原始憑證時
,林德訓已知道陳鎮慧該部
分之流水帳,而且該部分每
一筆支出,均有原始憑證,
且每一份核銷單都經林德訓
簽名。
13.證明就陳水扁在兩任總統任
內,提供給民進黨之立委、
縣市長、北高市長、市議
員候選人所為之競選經費贊
助均由郭文彬負責。
4 被告馬永成之自白1.證明國務機要費當中之機密費
及供述 由陳鎮慧用馬永成之名義具領
97.08.27訊問筆錄 ,具領後,就暫由陳鎮慧保管
97.09.26訊問筆錄 之事實。
97.10.04訊問筆錄2.證明總統辦公室除國務機要費
97.10.09訊問筆錄 以外,無固定專屬經費來源。
97.11.04訊問筆錄3.證明總統府會計處於 92 年 2
6 6
(續上頁)
97.11.21訊問筆錄 月間曾以檢附 " 總統府國務
97.11.27訊問筆錄 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 "
97.11.28訊問筆錄 之內部簽呈敬會馬永成。
4.證明陳水扁曾指示陳鎮慧將半
數國務機要費(即所稱機密費
)具領後保管,並依陳水扁指
示使用,且陳鎮慧製作帳目以
向吳淑珍負責。
5.證明馬永成並無保管國務機要
費之機密費。
6.證明在93年12月份用12張購買
禮券之發票領取非機密費480
萬元,前開 12 張發票並未交
與馬永成。
7.證明在94年4月到95年4月,陳
水扁共交付現金2189萬5300元
給馬永成。
8.證明總統執行所謂秘密外交公
務,所支用款項如果屬於公款
,應依法核銷。
9.證明相關秘密外交經費係陳水
扁交付馬永成,馬不知經費來
源,亦未取據核銷之事實。
10.證明馬永成有告知陳水扁有
關總統府會計處列支半數國
務機要費(即所稱非機密費
部分)從91年開始無法撥充
6 7
(續上頁)
到總統辦公室保管之機密費
一事,且陳鎮慧亦有通知吳
淑珍。
11.證明陳水扁有指示馬永成與
陳鎮慧、會計處研究可否仍
舊流用。
12.證明陳水扁指示吳淑珍與官
邸可以報支國務機要費。
13.證明陳水扁看過國務機費支
出流水帳。
14.證明總統府(總統辦公室工
作季獎勵)總統犒賞清冊,
91 年 1-3 月)並無此項犒
賞。
15.證明前開犒賞清冊中,林錦
昌、王啟煌、陳慧遊、郭文
彬、劉世忠、林德訓、柳嘉
峰、陳心怡、施麗雲、江志
銘等人並未同意馬永成和陳
鎮慧刻其印章列冊向總統府
會計處具領國務機要費。
16.證明 91 年 4-6 月總統府(
總統辦公室季獎勵)總統犒
賞清冊)以上開相同方式假
犒賞名義,在91年8月12日向
總統府會計處具領158萬2000
元之國務機要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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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證明 91 年 7-12 月總統府
(總統府辦公室季獎勵 )總統
犒賞清冊於91年7月12月間用
相同方法,假犒賞名義向總
統府會計處具領每個月59萬
4000元國務機要費。
18.證明92年1至4月以相同犒賞
名義向總統府會計處具領了
共223萬6000元國務機要費。
5 證人辜仲諒之供述1.證明 91 年到 94 年間辜仲諒
97.11.24訊問筆錄 曾前後七次共分別交付二億九
千萬與五千萬的現金給吳淑珍
與陳水扁。
2.證明陳水扁於九十三年下半年
與辜仲諒、馬永成在總統府用
餐時,曾告訴辜仲諒勿再交款
與吳淑珍,因為有進無出。
3.證明陳水扁夫婦每次向辜仲諒
要錢時,會告訴辜仲諒選舉要
成立基金會去贊助別人,或告
訴辜仲諒成立基金會可以幫助
我國邦交國等事項均都需經費
。
6 證人陳幸妤之供述 證明陳幸妤日常生活消費之發
97.11.15訊問筆錄 票均係交給吳淑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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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續上頁)
7 證人葉菊蘭之供述1.證明陳水扁並無捐款給新故鄉
97.09.11訊問筆錄 文教基金會,但有捐款給鄭南
榕基金會。
2.證明擔任總統府祕書長期間並
未負責機密外交工作。
8 證人張俊雄之供述1.證明張俊雄不知道有秘密外交
97.09.11訊問筆錄 (C 案,W 案等 )之支出。
2.證明陳水扁並未給予200萬元
犒賞金之事實。
9 證人游錫之供述 證明游錫在擔任總統府祕書
97.09.12訊問筆錄 長期間並未經手或是負責國務
機要費相關業務。
10 證人蘇貞昌之供述 證明蘇貞昌擔任總統府秘書長
97.09.23訊問筆錄 任內並未動用國務機要費處理
秘密外交之相關事務。
11 證人詹 OO,彭 OO 證明陳水扁有捐款款贊助相關
,邱義仁,李逸洋 活動之事實。
,蔡同榮,黃志芳
,游錫坤,蘇貞昌
之供述
12 證人馮瑞麟之供述1.證明總統府辦公室每月送來審
7 0
(續上頁)
97.09.11訊問筆錄 核支出數報告只記載收、支狀
況,並未寫用途。
2.證明總統府辦公室曾用密封並
載明非經馬永成同意不得拆閱
等文件來核銷會計處列管的機
要費。後來審計部來查帳時,
才瞭解裡面是三份是發給林德
訓辦公室同仁的犒賞。
3.證明95年間馮瑞麟有告知林德
訓審計部要來查核機密費部份
的帳,並請林德訓準備相關帳
冊以供查核。
4.證明馮瑞麟有退過一筆陳水扁
全家在法樂琪餐廳用餐的發票
,並告訴陳鎮慧此張發票不能
核銷國務機要費。
5.證明有關"總統府國務機要經
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 " 之制
定過程中,總統辦公室主任馬
永成有簽字同意。
6.證明原先於 89 及 90 年度,
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部分(
須以單據核銷),可以出具領
據方式請款而撥充至機密費部
分使用,後因審計部建議更正
而停止此種撥充之作法。
7.證明總統辦公室以領據具領之
7 1
(續上頁)
機密費部分,相關支出核銷之
原始憑證由總統辦公室自行保
管,之後依規定仍須接受審計
部之查核。
8.證明審計部於 91 至 95 年間
,曾多次至總統府查核國務機
要費之使用狀況,而關於「機
密費」部分,總統辦公室從未
應審計部之要求提出明細帳或
核銷憑證供審計部查核;且於
97 年 5月 20日陳水扁卸任總
統時,機密費之相關帳冊及單
據亦未辦理移交。
13 證人林右昌之供述1.證明陳水扁並無交付任何金錢
97.09.12訊問筆錄 給林右昌,亦未透過林右昌轉
交金錢給游錫。
14 證人邱瓊賢之供述1.證明有關國務機要費,無論是
97.09.12訊問筆錄 單據或是領據部分之每月統計
報表,會計處每個月一定以簽
呈給總統核閱。
2.證明總統辦公室就機密費部分
,從未檢送相關證明文件給會
計室審核,只用「審核支出數
」供會計處審核。
7 2
(續上頁)
15 證人藍梅玲之供述1. 證明國務機要費中當時有機
97.09.12訊問筆錄 密費部分,該機密費部分仍
屬公款,仍然應該因公支出
。
16 證人梁恩賜之供述1.證明其陷於錯誤,誤以為該等
97.11.03訊問筆錄 犒賞清冊均係總統為犒賞員工
所支出之證明文件,將不實支
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
出傳票等公文書,而如數發給
國務機要費予陳鎮慧。
2.證明國務機要費中之「機密費
」,每月月初會計處均發給總
統辦公室,但因總統辦公室不
用送憑證給會計處,故每月要
將實際支出數報送給會計處;
年底時,總統辦公室須提出年
度內部審核報告給會計處,作
為對外之正式結算數。
17 證人許隆演之供述1.證明其陷於錯誤,誤以為該等
97.09.12訊問筆錄 犒賞清冊均係總統為犒賞員
工所支出之證明文件,將不
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
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,而
如數發給國務機要費予陳鎮
慧。
7 3
(續上頁)
18 證人郭文彬、吳靜1.證明被告陳鎮慧所製作之國務
娟、王亮超、李郁 機要費機密費流水帳與實際
嫻、郭育奇、簡正 報銷單據 (扣押物編號C5-1-
文、張耿仁、黃新 C5-34 )相符之事實。
春、盧金蓮、周婉
菁、林倖如、江潔
茹、郭震歐、蘇錦
盛、劉得先、王少
強、許嘉玲、林弘
敏、廖志成、保經
榮、鄭純宜、林哲
民、陳心怡訊問筆
錄
19 證人陳心怡、陳坤1.證明 95 年 7 月至 97 年 5
泰、陳慧雯、談季 月國務機要費之使用均合乎因
蓉、洪立明、鄭純 公使用之規定。
宜、林祐羽訊問筆
錄
20 證人種村碧君、李1.證明被告陳水扁、吳淑珍、馬
慧芬、王春香、蔡 永成、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
美利及施麗雲等人 行使他人發票詐領國務機要
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費之事實。
院檢察署95年度偵
字第 23708號案件
7 4
(續上頁)
偵查中之證述
、非供述證據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
1 總統府(總統辦公1.證明假犒賞名義向總統府會計
室工作季獎勵)總 處具領合計663萬8000元,並
統犒賞清冊,91年 非有犒賞,而是奉吳淑珍指示
1-3月;91年4-6月 ,為向總統府會計處申領國務
總統府(總統辦公 機要費使用方製作假犒賞清冊
室工作季獎勵)總 之事實。
統犒賞清冊;91年
7-12月總統府(總
統辦公室工作季獎
勵)總統犒賞清冊
2 國泰人壽公司陳水1.證明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有繳
扁要保書暨相關匯 納陳水扁保單之事實。
款單
3 三賢旅行社97年10 1.證明吳淑珍 94 年 4 月委託
月20日回函 三賢旅行社代辦赴美簽證及代
購華航 94 年 5 月 12 日出
發之台 - 舊金山往返頭等艙
機票及相關醫療保險等費用,
總共11萬9722元之事實。
7 5
(續上頁)
4 陳鎮慧扣押隨身碟1.證明陳鎮慧具領保管之國務機
檔案資料中記載陳 要費(即前稱機密費部分)
鎮慧所製之國務機 有為數不少流為陳水扁家人
要費 89 年 5 月 私用之報銷款項之事實。
20 至 94 年 12
月支出明細
5 台北地檢署95年度1.證明吳淑珍從91年7月至95 年
偵字第23708號起 3 月止,持他(她)人消費款所
書附表一 取得之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合計
1480萬8408元之事實。
6 台北地檢署95年度1.證明吳淑珍從 93 年 11 月至
偵字第23708號起 94 年 11 月間,持 SOGO百
書附表二 貨、台北一○一大樓及微風
廣場禮券之發票 31 張申領
國務機要費合計 1195 萬004
4 元之事實。
7 90 年至 95 年度 1.證明「國務機要費」為總統可
總統府歲出預算書 動支之經費,其一級用途別
科目為「業務費」,二級用
途別科目為「機要費」,支
用用途限於政經建設訪視、
軍事訪視、犒賞及獎助、賓
7 6
(續上頁)
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公務支
出之事實。
8 總統府於 92 年 1.證明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由會
3 月 6 日核定之 計處另設專帳,其原始憑證
" 總統府國務機要 依會計法等相關法令由專人
經費支用程序作業 保管之事實。
規定 "
9 「支出憑證處理要1.證明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
點」 付款項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
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
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實應負
相關責任之事實。
10 扣案之陳鎮慧隨身證明
碟(扣押物編號 1.被告陳鎮慧每月根據機密費每
C3-14)內儲存之 筆實際支出製作「機密費支出
為「家事」、「 明細表」,每年並製作當年度
2006 」等電腦檔 「收入、支出總表」(二者又
及自該檔案所列印 稱機密費之「流水帳」及「總
出之紙本資料共67 帳」)之事實。
頁 2.被告陳水扁、吳淑珍等人將機
密費侵佔入己作為第一家庭日
常私人開銷之事實。
3.被告吳淑珍指示被告陳鎮慧將
89、90、91年度三年機密費之
7 7
(續上頁)
結餘共3700多萬元,全數轉交
吳淑珍收受之事實。
4.被告陳鎮慧受被告吳淑珍指示
於92年5月至95年3月,分次自
其保管之機密費提領大額現金
交付吳淑珍共2120萬元之事實
。
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.被告陳水扁、吳淑珍、馬永成
檢察署 95 年度偵 、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行使他
字第 23708 號案 人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之事實
所調閱之總統府國 。
務機要費 89 年1
月至 95 年 6月之
支出憑證原本、支
出傳票影本、收支
狀況表影本及發函
各商家、銀行、財
團法人金融聯合徵
信中心查詢消費明
細、消費者身份、
銀行開戶資料及交
易往來明細、信用
卡申登資料及刷卡
明細等回函文件
12 扣案之機密費內部證明
7 8
(續上頁)
核銷單及其檢附之1.總統府辦公室或官邸使用國務
相關單據(押物編 機要費中機密費之核銷,亦要
號 C5-1 至 C5-34 求檢附原始憑證。
) 2.關於機密費實際支出之內部核
銷單據,均經被告林德訓以總
統辦公室主管之身份簽核,且
被告陳鎮慧經手領款、核銷程
式及帳務處理等事實。(扣案
核銷單之「主管簽核欄」均有
被告林德訓之簽名,且被告陳
鎮慧亦於核銷單之「會計核備
欄」蓋用其職章。)
3.被告陳水扁、吳淑珍等人將機
密費侵佔入己作為第一家庭日
常私人開銷之事實。
、被告辯稱部分:
訊據被告陳水扁、吳淑珍、馬永成、林德訓及陳鎮慧均矢口
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偽造文書等犯行。被告陳水扁
固坦承有挪用國務機要費及被告吳淑珍有使用其家人或他人
消費之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等事實,惟辯稱:選舉剩餘款是
因為黨提名我勝選,所以選舉剩餘款應該是要用在黨有關方
面的支援。至於秘密外交的工作,那是另外一件事情,希望
能夠另外找財源,所以在李總統時代,有奉天專案,一年平
均有一億左右可以支配,在我的時代,很大的工作是延續的
國際外交工作,奉天專案全部的本金與孳息的專款都已經繳
庫,所以我不得不用國務機要費來支應。有關於領據的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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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收入大概是1億5944萬4578元,中間也有用到SOGO禮券的
部分,所以也算收入的一部分,這部分是1195萬44元。另外
用他人發票被陳瑞仁檢察官認為是納入私人口袋的部分,一
共是1480萬8408元,還有我向友人借的錢是450萬元,總收
入應該是1億9070萬3030元。但是在這段時間,我們的支出
至少就有2億3014萬5048元,還不足1244萬2018元。那有關
支出的部分,主要是一些國際外交的工作,以及一些捐贈與
犒賞。因為當時傳出C案的機構將轉向為中共來服務,所以
我們沒有其他的選擇,只能夠從國務機要費支付C案的費用
,分8期,一共支付3500萬元左右。這一點,雖然C案是大
家略為所悉的公關案,但是我們還是不能公開。有關U案 (
台灣禮敬),這是副總統呂秀蓮推動的案子,她要我能夠支
持她,但是不希望讓外界知道是來自總統的支持,所以我必
須要幫忙保密,沒有辦法公開明講,這部分是250萬。
我們對民間團體守護台灣大聯盟發起民主和平護台灣的遊行
,我們都給予支持,其中我們透過蔡同榮立委捐了1000萬來
支持公投制憲大遊行,還有我們透過當時總統府游錫? 秘書
長的秘書林佑昌轉給游秘書長再轉給大聯盟2000萬來支持3
26的大遊行。後來我們張俊雄前行政院長下來之後轉任黨
的秘書長,我為了犒賞張前院長,也給了他200萬。為了對
客家團體能夠給予關注與支持,特別請葉菊蘭轉交500萬給
在苗栗的新故鄉文教基金會。我太太收集他人發票申領國務
機要費所領得的款項全部都交給我等語。
被告吳淑珍固坦承知悉於91年間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部分無
法撥充至機密費使用,始收集他人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等情
,惟否認有指示被告馬永成、陳鎮慧以虛偽犒賞名義詐領國
務機要費、被告陳鎮慧每月將機密費部分實際收支情形之流
水帳交其過目審核、其指示被告陳鎮慧將89至91年剩餘之機
密費或其他機密費款項轉交其保管、使用等事實,並以: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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們都會有私款放在陳鎮慧那邊支付官邸及第一家庭日常支出
,公、私他們自己去分。陳致中結婚之婚紗照就是蘇菲亞沒
有跟我們拿錢,我是以包紅包的方式給她,其他喜餅費用及
雜支是我們自己付的,是用現金付的,由我付的等語置辯。
被告馬永成固坦承於91年間曾向被告陳水扁報告,自91年開
始非機密費若有剩餘無法撥充至機密費使用之情形、91及92
年間以「總統府(總統辦公室季獎勵)總統犒賞清冊」所請
領之國務機密費實際上未發放且無此等犒賞事實、清冊上之
私章係被告陳鎮慧偽刻並盜蓋、被告陳鎮慧每月將其製作之
機密費支出明細表交給總統辦公室主任二份、其中一份轉呈
被告陳水扁等事實,惟辯稱:總統夫人沒有跟我講過以虛偽
犒賞清冊領取非機密費的事。國務機要費的事情是總統夫人
去跟陳鎮慧小姐講比較合理。而且89年開始也是陳鎮慧小姐
幫總統負責經費的問題,沒有理由91年總統夫人突然找我講
這個用錢方式,這不合乎當時的情況,我印象中犒賞清冊金
額不是我定的。機密費的部分,雖然以我名義具領,但是我
不保管。非機密費的部分到底用多少我也不清楚,我事實不
瞭解每筆錢的用途,我事實上也不知道錢是否夠用或是能夠
剩多少錢,我怎麼去定這個金額。我認為這是制度上很大的
困擾,國務機要費是專屬於總統的經費,我做為他的部屬我
不可能去限制他怎麼用,我也不可能去查他用了多少,但是
我卻因為大家不好意思叫總統也就是實際的使用者簽核,這
是過去留下的慣例,卻叫一個不是實際使用者的部屬簽核來
負責,我覺得事實上很困難。確實有每個月兩份經過總統辦
公室,主要是為了呈給總統。事實上我並沒有保管機密費,
機密費又是總統才能動支,我不知道每個月使用了多少,我
也不知道剩多少,所以我沒有對帳的必要,我也無從對起,
我也不必為這個帳負責,所以我認為陳鎮慧傳遞這個東西是
為了要讓總統知道她保管錢的情形。我沒有實質去審核過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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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費之審核支出數,我不認為我有權力去審核這個,因為這
是總統專屬經費,總統才有權決定動支,我做為他的部屬,
我無權去審核我的長官。事實上這個錢是他們在用,能不能
用關我什麼事,又不是我在用,而且陳鎮慧小姐長期處理會
計的事務,她比我更熟悉申領的規定跟程序... 都是他們在
使用這一筆錢,而我只是簡單跟陳鎮慧講說妳自己知道非機
密費這個規定就是要用發票申報,只有機密費才能用領據領
,過去流用也是用領據領,規定是這樣她更清楚。所謂要用
發票報不是要她去拿假發票,而且我認為我本來就不是管理
這件事情的人,我只是依照過去慣例跟程序而簽名的人。有
關非機密費的使用,只有一部分辦公室的小額的行政開銷,
我認為我應該對這部分來負責,其它的部分都是按照總統的
指示辦理,而且錢也不是我在用,我沒有必要去交待陳鎮慧
去跟夫人要拿發票來報銷等語。
被告林德訓固坦承知悉被告陳鎮慧保管機密費、每月會收到
被告陳鎮慧所製作之機密費支出明細表二份、其會在實際支
用機密費之內部「核銷單」及每月陳報總統府會計處關於機
密費支用情形之「審核支出數報告單」上簽核、總統辦公室
未提出機密費部分之核銷憑證予審計部查核等事實,惟辯稱
:我在幾次的偵訊中也一再跟檢察官說明,有關陳鎮慧這邊
的經費支用或保管,甚至是請領,我真的都沒有經手,形式
上,她可能說要把流水帳讓我知道,但是對我們來講,那不
是我們要控管或審核的事項,我當時的認知,一直把那些錢
認為可能有公款、私款,這些經費都是陳鎮慧在保管或支付
,認為過去的四、五年來,她一直這樣運用,而且在我的前
手馬主任的任內也都是這樣在運作,我自己認為我也沒有權
利去審核這些事情,因為那些經費是總統或陳鎮慧會跟夫人
報告,這方面我沒有權利去干預或過問。這個收支明細,她
給我看的,與給夫人看的是否一樣,我也不知道。這個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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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是直接對總統及夫人去負責,我一直強調這是總統才有權
去動支的費用,難道總統要經過我們同意之後,他才可以使
用嗎?我們一直以來的認知,這是特別費。形式上總統府有
關國務機要費就是要單據核銷的那部分,是機關首長授權代
理人簽核,慣例上是由總統辦公室主任代為簽核,但那並不
表示說,這些錢百分之一百的使用都是主任要去細究,所以
同理的回來看這個機密費部分,這些錢當初就認為是總統的
特別費,主任根本沒有權去審核,就陳鎮慧的角色來看,的
確她的角色有負責公務的事,但有可能有私務的協助,這種
角色顯然難由辦公室主任百分之百的管理。陳鎮慧及其他同
仁當時有把很多單據送給我簽核,但我也不確定是否每一張
都有經過我簽核。我有問陳鎮慧小姐,說現在審計部要看,
我們有沒有什麼資料,她說沒有,她說這些就是總統的特別
費,除了犒賞之外,其他也沒有什麼特別完整可資佐證的憑
證,另外我想說,她是這樣說,我要跟陳前總統報告,審計
部說要我們就領據列報的這塊,說要來查帳,總統表示這是
他的特別費,他怎麼可以來看我的帳,總統說不行,不可以
給,我想說,我們也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給... 保管也不是我
在保管,是不是真的有帳,我也不知道,有權動支的當事人
即陳前總統也說不可以給,那我要怎麼辦。經檢察官提示審
核報告後,我就比較有印象,陳鎮慧每個月都送來,我確實
有簽字,但是這些大額的支用、保管都不是我能支配的,她
到底是不是真的有支用,用到何處,我真的不知道。可是我
為什麼簽,因為我交接之後,我的觀念就是這筆錢就是總統
的特別費,特別費陳鎮慧全數領走了之後,再參酌89年以前
的慣例,領走了就算是核銷,我的觀念一直就是這樣,而現
在需要壹份支出的證明,來證明之前每月所領取的費用有支
用完畢等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