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6個月?
雖然你可能用不到,但可以告訴給可能有需要的
親友們~~~~『失業金』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是一
種誤傳 ~~~~~~
  
可能有很多人都誤會了,
快告訴你所知道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....
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,自己看看吧
 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5071
 
給付標準:
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
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,自申
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
起算。
給付期限:
1.
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
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2.
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
職,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。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
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
貼,以發給6個月為限;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
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3.
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自領滿之日起2
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
為限,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
起算。
(就業保險法規定,領滿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(就
業保險)年資重行起算,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
險期間,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
言,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。)
此重行起算之就業保險年資,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勞
 
工保險年資及未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權益。
.
給付金額之扣除:
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,其每月工
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,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
業給付之總額,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
分,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。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
,不予扣除
感謝neil提供正確資訊避免錯誤資訊誤導大家!

之前我亦上勞委會網站查證,藍色字體部分是勞委

會避免民眾誤會後來加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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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hen859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0) 人氣()